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撤緩字第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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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撤緩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撤緩字第35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背信案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570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9年度執聲字第3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二、緩刑期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因犯背信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30日以97年度易字第57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4年,於98年4月10日確定在案。詎受刑人又於緩刑期前,於96年3月中旬某日更犯詐欺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9年7月9日以99年度上易字第10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因而請求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誤載為第1款)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三、本院經核卷附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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