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繼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聲繼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聲繼字第12號聲請人甲○即繼承人258
丙○○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聲請人「簽章」(親自簽名暨蓋章)之聲請書。
二、被繼承人乙○○與聲請人間『書信往來』及可明確辨識兩造之『合照照片』資料正本。
三、被繼承人或聲請人之出入境資料。
四、聲請人大陸地區戶籍資料。
五、被繼承人與聲請人甲○之結婚公證書及海基會認證書。
六、 陳明 聲請人如何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及提出相關證據。
七、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
八、經大陸公證機關公證、海基會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伊萍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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