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刑智聲字第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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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刑智聲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刑智聲字第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江榮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榮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被告江榮芳因違反著作權法等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確定在案,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啟謀
法官陳容正法官熊誦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書記官謝金宏附表┌──────┬───────────┬───────────┬───────────┐│編號│1│2│3│├──────┼───────────┼───────────┼───────────┤│罪名│著作權法│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年11月間至101年11│102年4月間某日至102│101年9月1日至102年3│││月21日│年4月26日│月5日│├──────┼───────────┼───────────┼───────────┤│偵查(自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102年調偵字第241號│102年偵字第17642號│102年偵字第7715號│├─┬────┼───────────┼───────────┼───────────┤│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智慧財產法院│智慧財產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智訴字第5號│10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4│10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2││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3年3月7日│103年8月21日│103年7月24日│├─┼────┼───────────┼───────────┼───────────┤│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智慧財產法院│智慧財產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智訴字第5號│10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4│10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2││決│││號│號││├────┼───────────┼───────────┼───────────┤││確定日期│103年3月31日│103年8月21日│103年7月24日│├─┴────┼───────────┼───────────┼───────────┤│備註│嘉義地檢103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006號│14519號│1545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