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3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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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8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837號原告 曾月嬌 訴訟代理人 張雯俐 律師被告 高立倫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904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十六,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某詐騙集團成員於民國111年10月某日起以通訊軟體聯絡原告,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使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匯入被告所提供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致原告受有財產損失;被告幫助詐騙集團行為,使原告不但無法資助子女成家立業,甚至之後需要子女出錢照顧,成為子女負擔而感到精神痛苦,爰依侵權行為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5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作何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理由㈠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
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給付;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2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㈡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且未
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對原告所主張前揭事實,本應視同自認。前開事實復經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50號刑事卷宗核閱確認無訛,另有原告所提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佐(見附民卷第9頁至第42頁),自堪認定。被告將系爭帳戶提供詐騙集團成員,幫助該集團詐騙取得原告所匯款項,係故意不法侵害原告財產所有權。茲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財產上損害1,000,000元,核與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85條規定相符,洵屬有據。
㈢至原告另主張其因本件受有財產上損害,致其感到精神痛苦
等語,惟其身體權或人格權等權利於本案並未遭受侵害,亦無不法侵害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之情形,故原告尚不得請求精神慰撫金500,000元,附此敘明。
㈣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
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定有明文。茲被告因本件侵權行為對原告應負債務未定給付期限,原告請求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3月30日(見附民卷第5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核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亦屬有據。
四、綜上,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00,000元,及自113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所為請求,則非有據,應予駁回。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就其勝訴部分,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至其敗訴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項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依書狀上之記載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者,法院得不行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程序)。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書記官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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