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慧釔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慧釔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慧釔(下稱受刑人)因洗錢防制法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2條第6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罰金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情節、危害情況、侵害法益,以及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許冰芬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德芬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強制換頁==========
附表:受刑人陳慧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宣告刑併科罰金10萬元併科罰金3萬元犯罪日期110年5月4日至110年5月6日110年5月6日至110年5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306號等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141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1年度金簡字第98號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569號判決日期111年9月6日112年8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1年度金簡字第98號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569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0月4日112年9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662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6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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