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丁○○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金漢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過失致死案件(96年度交易字第376號),經原告乙○○、丁○○、丙○○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陳恆寬
法官陳明偉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怡秀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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