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易字第50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據上論斷欄內「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應更正補充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據上論斷欄有如主文所示之漏繕之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裁定予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香君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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