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43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96年度聲減字第67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得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轉讓第三級毒品罪│轉讓第三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柒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犯罪日期│96年2月25日│96年2月26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案號│案號│96年度偵字第5828、5829號│96年度偵字第5828、5829號││├──┼────┼─────────────┼─────────────┼─────────────┤│最後│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6年度易字第2389號│96年度易字第2389號│││├────┼─────────────┼─────────────┼─────────────┤││判決日期│96年6月15日│96年6月15日││├──┼────┼─────────────┼─────────────┼─────────────┤│確定│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6年度易字第2389號│96年度易字第2389號│││├────┼─────────────┼─────────────┼─────────────┤││確定日期│96年9月26日│96年9月26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權期間或罰金額│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註│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14168│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14168││││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