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333號聲請人乙○○相對人 楊麗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麗枝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高雄市○○區○○段三小段143-17地號、786建號之所有人為甲○○,如欲聲請拍賣系爭標的物,請更正正確之相對人。
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書記官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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