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9年度裁字第1043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9年裁字第104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四三號
原告輝浚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台北縣稅捐稽徵處代表人王盛賢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一日台財訴第000000000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關於罰鍰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按訴願及行政訴訟之提起,以有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存在為前提要件,若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已因訴願之結果而經撤銷,則此項前提要件即不存在,其遽行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即無許其提起之餘地(本院四十七年判字第六○號、六十年裁字第四十九號判例參照)。本件違反營業稅法裁處罰鍰部分,業經再訴願決定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在案。該部分原處分既經撤銷而不存在,原告仍對該部分一併提起行政訴訟,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曾隆興
法官吳錦龍法官姜仁脩法官徐樹海法官鄭淑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王福瀛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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