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8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28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家暴毀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284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家暴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02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僅因敲門無人回應,即毀損告訴人之紗窗、木門,毫無理性,行為至屬不當,惟所損壞之物品價值非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附記事項: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請具備理由逕向檢察官聲請檢察官提起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日期為準。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