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49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49602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丁○○、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聲明(有無請求連帶)。
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民事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書記官林姿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