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95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許智勝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馬金生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陳伯厚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