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09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罪,先後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國97年度六簡字第110號、本院97年度簡字第503號),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得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