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北秩字第169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李素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0年5月3日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0030452500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素真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新臺幣伍佰元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0年4月27日下午1時10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街○○○號前。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姦,代價新臺幣(下
同)5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為警當場查獲。
㈡證人即嫖客 范龍洋 警詢時證詞。
㈢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㈣扣案500元。
三、扣案500元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
得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
2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謝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書記官林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