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簡字第289號
原 告 佘竹平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
訴訟代理人 林永華
被 告 張碧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恢復通行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
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6年10月18日上午9時30分,兩
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