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6年度屏簡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簡字第289號
原   告  佘竹平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
訴訟代理人  林永華
被   告  張碧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恢復通行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
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6年10月18日上午9時30分,兩
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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