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5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55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呂宜軒
郭玉 琴 呂崑飛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肆仟壹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呂宜軒前就讀東南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呂崑飛、 郭玉琴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3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66,803元,約定應於債務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4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呂宜軒自民國99年10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64,105元未還,經債權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呂崑飛、郭玉琴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2551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呂宜軒、呂│自民國099年0│至民國100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64105│崑飛、郭玉│9月01日起│2月08日止│五五│││元│琴├──────┼──────┼───────┤││││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2月09日起││六六│└──┴───┴─────┴──────┴──────┴───────┘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呂宜軒、呂│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逾期在六個│││64105│崑飛、郭玉│0月02日起││月以內者依上開│││元│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