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附民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附民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000000000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大年 訴訟代理人 謝樹藝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海祥
法官楊博欽法官朱敏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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