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8號原告 陳文玲 被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代表人 蔣丙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不服被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裁處及衛生福利部105年度衛部法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本訴。查本件系爭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萬4597元,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規定,應屬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而被告機關所在地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後段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書記官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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