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98號原告 江瑋源 訴訟代理人 江金聰
許琬琪 被告 陳士平 訴訟代理人 范姜宇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正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書記官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