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8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853號原告 王鐿雯 被告 曾啓豪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易字第513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曾啓豪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林翠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德玉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