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易緝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緝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水發(已歿)
籍設基隆市○○區○○路00號(基隆○○○○○○○○仁愛辦公室)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8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水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分別於民國111年6月14日3時57分許、同年月19日3時49分許、同年月22日5時13分許、同年月27日3時9分許、同年月28日4時15分許,在基隆市○○區○○路0號全聯福利中心信義店外報紙櫃,徒手竊取報紙共計36份(價值新臺幣【下同】368元)。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案件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經檢察官起訴後,已於113年3月31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書記官連珮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