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15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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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1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5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敬傑原名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4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敬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敬傑因詐欺案件,經貴院95年度上更(二)字第538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並經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3646號駁回確定。於96年4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5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5月26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039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張明松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