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15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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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1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550號
98年度聲字第1552號98年度聲字第1575號聲請人即被告 賴振毅
陳畯騰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 律師
劉世興 律師聲請人即被告 李承洪 選任辯護人劉楷律師
李德正 律師 趙立偉 律師聲請人即被告 許宏義 選任辯護人 慶啟群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強盜案件(98年度上訴字第87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振毅、李承洪、陳畯騰各提出新臺幣貳拾萬元之保證金後,許宏義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均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賴振毅、李承洪、陳畯騰、許宏義均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等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賴振毅、李承洪、陳畯騰各提出新臺幣貳拾萬元之保證金,許宏義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均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高明哲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美華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