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15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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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1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5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賭博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以89年易字第2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併科罰金銀元一百五十萬元,本院以89年上易字第1522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併科罰金銀元一百五十萬元確定。於97年3月11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98年5月26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5月26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047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從而,依法為上開裁定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許文章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邦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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