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3號原告 蔡進滿 原告 蔡麗麗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昀叡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如附表「請求金額(訴訟標的金額)」欄位所示,原告各應補繳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位所示。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9年度救字第7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書記官陳家宏附表:
┌────┬────────────────┬─────┐│原告姓名│請求金額(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蔡進滿│297,653元│3,200元│├────┼────────────────┼─────┤│蔡麗麗│658,219元│7,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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