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撤緩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撤緩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撤緩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更(一)字第306號),聲請撤銷該案緩刑之宣告(98年度執聲字第47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民國96年11月27日以96年度上更(一)字第3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96年12月21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95年6月21日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6年5月16日以96年度上訴字第5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經受刑人提起上訴後,由最高法院於98年9月30日以98年度台上字第561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前開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已定有明文之規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6年度上更(一)字第3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4年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95年6月21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5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經受刑人提起上訴後,由最高法院於98年9月30日以98年度台上字第561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經核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撤銷緩刑宣告原因,本件聲請人所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美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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