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0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4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皓銓(原名:林世岡)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444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被告林皓銓(原名:林世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444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3年4月10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聲請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書贅載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所示違禁物,經本院詳細核閱全案卷證,確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柏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童泊鈞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備註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4168公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818公克)3吸食器(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1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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