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358號原告 林芝羽 (住址詳卷)被告 徐一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暫寄押於法務部○○○○○○○)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64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徐一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641號),經原告林芝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上開法條規定,宜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昭筠
法官施吟蒨
法官林建良本件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