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2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9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相 對人即債務人 吳正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8,080元,及其中新臺幣168,850元,自民國99年4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