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44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琮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毒偵字第414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4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壹伍叁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琮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事實,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0年5月19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為警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4240公克、淨重0.1540公克,驗餘重0.1538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得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毒品,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5月19日以99年度毒偵字第41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見99年度毒偵字第4141號卷第111頁)。又本案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袋,實秤毛重0.4240公克(含1袋2標籤),淨重0.154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0.1538公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後,驗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9年11月26日航藥鑑字第0997480號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見99年度毒偵字第4141號卷第83頁),足認扣案之物,係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刑事刑六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