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保全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保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於民國99年12月13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李保全⑴前於民國97年間因恐嚇取財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嗣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2994號判決駁回上訴,並於99年4月
5日確定;⑵又於100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桃簡字第9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揭⑴⑵案件接續執行共計1年3月,受刑人於99年12月13日入監服刑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上開聲請意旨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0013367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3月1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1年2月17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