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陳威佑具保人陳家隆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家隆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陳家隆因受刑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陳威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10011429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000元,由具保人陳家隆於民國100年4月28日繳納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在案。嗣被告經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執行傳票至被告位在桃園縣八德市○○路○○○巷○號之住所通知到案執行,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於100年11月15日,將執行傳票寄存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為寄存送達,惟屆期被告仍未到案執行;復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命司法警察至被告上開住所執行拘提,亦拘提無著;又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未見被告按時到案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執字第14046號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等資料在卷可憑。又被告及具保人目前均未在監在押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為憑,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晴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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