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11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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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186號
原   告  陳聰傑
被   告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洪兆隆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
6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5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高雄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本
院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據,其訴不
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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