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93號原告 陳藝甄 被告 鄭紹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3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峻豪
法官陳志峯法官沈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湘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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