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62號原告 蘇琴彩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訴訟代理人 姜明誼 律師
柯志諄 律師 楊明勳 律師複代理人 洪晨博 律師被告王 蘇雪薇
蘇張春來 (即 蘇正吉 之繼承人)
蘇佩芬 (即蘇正吉之繼承人)
蘇佩芳 (即蘇正吉之繼承人)
蘇小萍 (即蘇正吉之繼承人)
蘇裕凱 (即蘇正吉之繼承人)
沈彩蓮 (即 蘇耀卿 之承受訴訟人)
蘇杏瑜 (即蘇耀卿之承受訴訟人)
蘇淑芬 (即蘇耀卿之承受訴訟人)
蘇雅惠 (即蘇耀卿之承受訴訟人)
蘇宏濱 (即蘇耀卿之承受訴訟人)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阮祺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1年3月11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3月31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莊惠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書記官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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