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2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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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簡字第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哲翔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77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江哲翔犯強制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江哲翔於民國100年5月30日上午7時37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行經臺中市○○區○○路太平國小門口前時,適 蔡淳俐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跨越雙黃線違規迴轉,江哲翔心生不滿,竟乘蔡淳俐車行至臺中市○○區○○路○○○號前停等紅燈之際,基於妨害人行使權利之強制犯意,於同日上午7時39分許,將其所騎乘之上開重型機車斜擋於蔡淳俐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右前方,隨即下車步行橫越即自蔡淳俐所駛自用小客車前方走至該自用小客車左側,拍打自用小客車玻璃,且以臺語稱「哈。你是怎樣開車的啦..是你家的咻..。」等語,旋又自蔡淳俐所駛自用小客車前方走回並坐上其所騎機車,轉頭向蔡淳俐稱:不要以為你開MINICOOPER就「囂張」(臺語)等語後,始於同日上午7時40分10秒許將機車往前駛離(詳細過程參見附件),而以此強暴方法妨害蔡淳俐行使其自由駕車行進之權利。旋蔡淳俐亦駕車往前駛離,並直接駕車前往警察局報案,而為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江哲翔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蔡淳俐於警詢中之證訴。
(三)卷附之行車紀錄器錄影紀錄暨翻拍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職務報告書。
(四)行車紀錄器錄影光碟。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爰審酌本件被告係因告訴人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跨越雙黃線違規迴轉,而為前揭犯行;被告妨害告訴人行使權利之時間不到1分鐘,時間尚非甚長;被告犯罪之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惟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第1項,刑法第30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4條第1項: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100年度偵字第17756號偵查卷第31頁證物袋內「行車紀錄器DVD」光碟1片內容略為:
一、撥放時間03(分):36(秒)許(即畫面時間2011/05/30/(下同)07(時):37(分):35(秒)許):告訴所駕駛之紅色自小客車在校門口正前方路口前(即尚未至路口處)之紅線處停車讓小朋友下車。
二、撥放時間04:20許(即畫面時間07:37:40許)至撥放時間04:35許(即畫面時間07:38:39許):告訴人所駕駛之自小客車從外側車道直接跨越雙黃線違規迴轉至對向車道內側車道前行。
三、撥放時間04:37許(即畫面時間07:38:41許):被告所騎機車從告訴人自小客車右側之外側車道出現,並一邊行進一邊回頭看告訴人自小客車。旋被告邊騎機車邊拿下安全帽,並邊回頭看告訴人自小客車。旋告訴人自小客車超越被告所騎機車並繼續前進。
四、撥放時間05:06許(即畫面時間07:39:10許):告訴人所駕駛之自小客車繼續前進並通過路口。
五、撥放時間05:41許(即畫面時間07:39:44許):告訴人所駕駛之自小客車在下一個路口前停等紅燈(其時告訴人自小客車前方已有數輛車停等,最後1輛係藍色貨車),被告騎機車從右側出現並切至告訴人自小客車右前方處且回頭看告訴人自小客車,被告隨即一邊回頭看著告訴人自小客車一邊停下機車,且下機車步行橫越即自告訴人自小客車前方走至告訴人自小客車左側,旋於撥放時間05:45許(即畫面時間07:39:50許)上揭原停在告訴人自小客車前方之藍色貨車前行。且因告訴人車內有撥放音樂,故被告所說之話語僅聽清:「哈。你是怎樣開車的啦..是你家的咻..。」等語。
六、撥放時間06:00許(即畫面時間07:40:04許):被告又出現在告訴人自小客車左前方並邊走邊面向告訴人車且走向自己所騎機車。
七、撥放時間06:03許(即畫面時間07:40:07許):被告坐上其所騎機車,一邊轉頭面向告訴人車稱:不要以為你開..就「蝦掰」(音似,係囂張之臺語),說完旋將頭轉回前方騎機車開始往前行進(此時撥放時間約為06:06許(即畫面時間07:40:10許)。旋告訴人即緩慢開車前行。
八、撥放時間06:17許(即畫面時間07:40:20許):被告騎機車往前行進後於前方路口停下(當時燈號為圓形紅燈,右側直行箭頭綠燈)。
九、撥放時間06:21許(即畫面時間07:40:25許):告訴人自小客車超越停等在路口之被告機車前行並即撥打電話稱:933-ELQ記起來,933-ELQ記起來一下(其間通話之另一方多次稱喂),喂,喂,喂。告訴人又再打一次電話轉入語音信箱。告訴人又再打一次電話稱:933-ELQ記起來。喂,喂。
十、撥放時間07:45許(即畫面時間07:41:49許):告訴人稱:喂,聽得到嗎,聽的到嗎,現在呢,933-ELQ記起來啦,933-ELQ他敲我車門說我不會開車,一個男的,他現在一直跟著我,他現在一直跟著我啊,933-ELQ,聽的到嗎?XXX等語。
十一、畫面時間07:43:30許:告訴人稱「他敲我車門」。
十二、畫面時間07:43:46許:告訴人稱「他敲我車門」。
十三、畫面時間07:43:53許:告訴人稱:我又看到他了(其時告訴人車在路口等紅燈),告訴人車旋即通過路口(已綠燈)。
十四、撥放時間10:08許(即畫面時間07:44:12許):告訴人稱:他一直跟著我,現在我是沒有看到他。但是我覺得有可能他隨時都跟著我,那我還要開去警察局嗎?
十五、撥放時間10:56許(即畫面時間07:45:00許):告訴人稱:他,現在我沒有看到了啦,而且我覺得行車紀錄器應該有錄下來..。
十六、撥放時間11:37許(即畫面時間07:45:40許):告訴人稱:他敲我的門,對,好好,..(未再說話)。
十七、畫面時間07:51:19許:告訴人車抵達警察局門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