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正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0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有信 相對人長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柏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仲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14日所為之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35880號),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兆豐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另由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另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其中當事人兆豐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公司亦有上開記載錯誤之情形,亦因之生更正之效力,併此敘明。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書記官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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