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1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1252號聲請人 莊國銘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 莊順發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鄰○○○街○○巷○○弄○號5樓之8)於101年6月5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梁雅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