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23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23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北名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國瑞 相對人即債務人倍思科技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宮志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