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六四四號聲請人乙○○
戊○○丙○○丁○○己○○庚○○共同訴訟代理人 薛博允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甲○○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五日本院裁定(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一號),聲請再審,其中關於就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上字第一八○號民事判決所提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一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另以裁定審結),併就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上字第一八○號民事判決以有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三款所定事由提起再審之訴,就再審之訴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應向為判決之原法院為之,茲聲請人誤向本院提出,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黃秀得法官魏大喨法官陳碧玉法官王仁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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