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4945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訴訟代理人 林美芳
被 告 胡登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年12月12日午9時40分在本院第
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