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4號原告 鍾宗仁 訴訟代理人 陸亞東 被告 李金英
李上井
陳櫻美 陳施金黨
陳宜娜
陳彥文
陳宜佩
陳欣泰
王梅玲
陳韻婷
陳慶禧
陳欣弘 陳美惠
李金鶴
梁李金鳳
李白金
蘇李京
李貴 盧耀村
盧耀欽
盧耀銘 盧耀展 盧富珠
盧桂花 盧香枝
盧香時 盧香滿 盧香妹
李愛珠
陳美惠
盧品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嘉義縣○○鄉○○段○○○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上開6筆土地之面積、公告現值、應有部分、原告之應繼分,均如附表所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9,288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5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民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書記官蔡沛圻如附表所示:
原告地號面積㎡公告現值應有部分公同共有應繼分現值鍾宗仁2871220700元/㎡411/10001/3310,636元鍾宗仁2891559700元/㎡679/10001/3322,454元鍾宗仁2902932700元/㎡361/10001/3322,452元鍾宗仁3012862700元/㎡5/1001/333,035元鍾宗仁3021829700元/㎡4/1001/331,551鍾宗仁3564619700元/㎡91/1001/3389,160合計149,2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