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附民上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上字第2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被上訴人,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193號),經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陳憲裕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