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簡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93號原告建通洋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通裁 被告建威紡織有限公司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黃國城 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案件(106年度簡字第269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銘壎
法官林于捷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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