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1040號聲請人 徐龍雄 即財團法人 徐千田 防癌研究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徐千田防癌研究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徐千田防癌研究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財團法人徐千田防癌研究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二條、第四條至第十七條部分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同法第63條亦有明定。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財團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徐千田防癌研究基金會(下稱徐千田防癌基金會)之捐助章程經董事會於108年11月13日決議修改章程如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徐千田防癌基金會捐助章程第2條、第4條至第17條部分,業據聲請人提出衛生福利部109年7月30日衛部醫字第1091662946號函、徐千田防癌基金會108年11月13日第13屆第3次董事會會議記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前捐助章程、修正後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為證,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於捐助章程名稱部分僅將原名稱中「組織暨」予以刪除;條文修正沿革部分僅增訂最新之章程修訂日期;其他各條其中第1條僅為補充設立法令依據;第3條僅為條號變更;第18條僅為增訂修訂章程未盡事宜之法令依據;第19條僅為章程修正及許可程序與施行時點之修正,均非屬財團之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之事項,亦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必要之變更財團組織無涉,揆諸前揭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即不應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書記官郭書妤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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