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1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1014號聲請人 廖慶松 即財團法人電影推廣文教基金會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電影推廣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電影推廣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財團法人電影推廣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二、三、五至十四條內容准予變更如附件「現行與修正後章程對照表」所示。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同法第63條亦有明定。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財團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電影推廣文教基金會(下稱電影推廣基金會)之董事長,因財團法人法之實施,故電影推廣基金會修改捐助章程,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現行與修正後捐助章程對照表」所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9年6月22日北市教終字第1093036240號函、相對人第
7屆第6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暨簽到簿、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現行與修正後章程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法人登記字號
107證他字第942號、登記簿第73冊第67頁第1866號)等件為證,而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現行與修正後捐助章程對照表修正後捐助章程欄所示第2條、第3條、第5條至第14條部分,核屬與財團組織或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或為維持財團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且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亦無牴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其餘聲請變更部分,其中如附件現行與修訂後捐助章程對照表修訂後捐助章程欄所示第1條之變更,僅係依財團法人法修正,明定法人名稱;第4條係詳列法人主事務所地址;第15條為明定法人訂定章程之年、月、日;第16條係明定章程施行程序,經核均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開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書記官郭書妤附件:現行與修定後捐助章程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