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小字第3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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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彰小字第313號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七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玖仟零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九七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
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