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簡字第82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簡字第82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6月26日上午9時5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悅芳
  書記官 胡淑芳
  通 譯 曾啟禎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零捌佰壹拾肆元,及自
民國96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99%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融資契約書及客戶往來
明細查詢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
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胡淑芳
法官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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