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0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菸酒管理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101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寶翔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間菸酒管理法事件,對於民國107年4月10日本院107年度簡字第101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書記官程省翰